!。 富宁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 : (:2007年1—月2:3日富?宁县政府富政—发[2?0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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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四)对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 (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投资的有效性;!
》 (六)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七)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 (?八)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预留30%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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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国—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外按照《核减投资《额,的30%《由建设单位缴入【审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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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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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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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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