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富宁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    (200】7年1?月23日《富宁县政府富政【发[200》]号文件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     (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投—。资的有效性;  !   ?(六)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七)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 ,  :  (八)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预留30】%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国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外按》照核减?投资额的《30%由建设—单位缴入审》计,专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