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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宁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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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23—。日富宁?县政府富《政发[?200]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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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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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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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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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 , (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投资的有效性!;
(】六):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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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 《(八)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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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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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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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预留30%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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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国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外按照核减—投资额的3》0%由建设单位缴】。入,审计专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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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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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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