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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富:宁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     (!2007年1月【。23日富宁》县政府富政发[2】0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四)对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   (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投资》的有效性;》     (六】)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七【)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预留》30%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国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外按照核减【投资额的3》0%由建设单位【缴入审计专》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