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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
《。。 (》20:07年1月》2,3日富宁县政府富政!发[200]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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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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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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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投》资的有效《性;
— (六)》。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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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 : ,(八:),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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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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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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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 ,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预留30%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除国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外按照核减投!资额的30%由建设!单位缴入审计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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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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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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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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