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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市长 《 刘赐?贵      】  :    《     》       【         !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 ,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   (五)—进行基础航》空摄影以及获取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管及成果验收  !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 ,  :(一)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 :  :。 (二?)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城《乡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三)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应当五【年内复测一次  !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采集与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全》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   第【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的统一》确定:、统一规划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基准和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 , , ,。(,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算细则和】补充技术规定; 】   (四》)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   —(,五)测绘单位—依法实行计》量认证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检》定合格;   】(,六)测?绘人员应当参加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进【行测绘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条 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前款规定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测绘  》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测绘; 【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依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实行二级检查和!最终:验收制  — 二级检查由房【产测绘单位》组织实施  【 最终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组织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 》。 , , 第十五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对提交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测算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分!户面积明细》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10日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 , 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申请人为房产—测绘委托人的由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申请人—为商:品房购买人的由该商!品,房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测:绘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施测》。单位的资格》;,   (》二)测绘成果的适】用性;   (三!)界:址点准确性;  ! (四)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属于基础【测绘、陆域或者海】域,区域:界线:等,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二)属》于其他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当,做到充分、合法利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经审批后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委托第三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的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缩放、数字化!、转抄、《转借或者转让等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 ,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使用费—并由:使用:。人与:测绘成果所》。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产,生的衍生品应—当在最终验收后3】0日内将衍生—。品副本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辖区纸质地图】及电子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依法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编制出版 】  第二十四—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印刷:任务 《 , 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   第二十五条】 市或区行政区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破坏确因建】。设,需要需?。移,。动或者迁建测量标】志的:应当依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勘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第》101号修订的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