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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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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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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市长 】刘赐贵?
》 》。 》 】 : 《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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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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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 (?五):进行基?础航空摄《影以:及获:取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管及成果验》收,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城乡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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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应当五年内复!测一次
》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采集与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全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
? 第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的统一确《定、统一规划—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基准和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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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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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算细则和补】充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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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
(五【)测绘单位依—法实行计量认证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检定合》格;
(六】)测绘人《员应当参加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进行测绘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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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前款:规定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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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测绘】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测绘》;
? ,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依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实行二?级检:查和:最终验收制
【 二级检查由【房产测绘单》位组织实施
!最,终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组!织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
第十五条 !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对提】。交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测算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分《户面积明细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10日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申请【人为:。房产测?绘委托人的由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申请人为商!品房购买人的—由该商品《房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测》绘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施测单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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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绘成果的适》用,性,;
》(三)界址点—。准确性;《
(四)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
— ,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一)属于基础测绘、!陆域或者海域区域】界,。线等: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二)属】于其他?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当?做到充分《、合法利《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经审批后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委托:第,三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的《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缩放、数》字化、转《抄、转借或》者转让等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使用费并由使【用人:与测绘成果所—。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产生的衍生品应当】在,。最终验收后30日内!将衍生品副本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辖区纸质地图及电子!。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依,。法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编制出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印:刷任务?
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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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或区行—政,区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破坏确因建设需要】。。需,移动或者迁建测量】标志的应当依—。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勘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第101号修】订的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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