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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 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   (《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   (三)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 ,。  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   第十三—条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  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