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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
—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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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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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三—),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 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 第十?三,。条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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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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