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市郊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2]2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协议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