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1【999年11月1】。8日 —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