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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 ? 199《9年:11:月,18:日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