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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1999】年,11月?18日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