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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1999年1—。1月1?8日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