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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1999年1!。1月18《日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