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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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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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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8》日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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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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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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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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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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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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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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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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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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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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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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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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