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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199【9年11《月18日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 ,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