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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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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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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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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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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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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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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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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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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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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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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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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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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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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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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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