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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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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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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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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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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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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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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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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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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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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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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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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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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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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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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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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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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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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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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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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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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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