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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 1999年【11月?18日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 第三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