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 《199?9年11月18【日 —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新型墙材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按规定负《责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和安《排使用; 【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  各级财政—、建设?、建材、《物价、乡镇企业、土!地、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除边远、贫!困山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荒地上【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 , ,第八条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暂无条件!改造、转产的应【。当实行限量》生产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制定 ? 第九条—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材生产线!。的,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和煤矿剥离土作为新!型墙材的主要原【料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 , 第十《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指,标分别下达到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新型《墙材示范工程和成片!的试验小《区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在县级市》不低于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3:0%    !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发展?新,型墙材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 ,     专【项用费的征收—、返还、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专项用费不予—返还对?能够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法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改管【理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