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   》。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四条 《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 :    《。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