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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建规〔2008】〕,449号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第十一】条, ,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    —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 , ,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   》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