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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   —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