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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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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规〔20】。0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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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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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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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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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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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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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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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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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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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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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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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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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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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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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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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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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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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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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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