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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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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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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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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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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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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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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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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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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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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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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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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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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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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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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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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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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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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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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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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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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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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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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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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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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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