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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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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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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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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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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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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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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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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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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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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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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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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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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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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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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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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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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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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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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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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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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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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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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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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
? 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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