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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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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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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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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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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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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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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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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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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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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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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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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 ,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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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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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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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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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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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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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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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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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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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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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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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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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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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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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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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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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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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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