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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四—条, ,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 第十一条 【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 ,。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    【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