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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建规〔2【008〕《449号 【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 :  : ,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  》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 ?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  《。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 —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