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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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0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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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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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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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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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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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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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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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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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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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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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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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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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
?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 ?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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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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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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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
《 ,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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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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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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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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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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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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