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