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