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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