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