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