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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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