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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