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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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