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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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