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