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 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五—条 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