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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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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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