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 ,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  :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