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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