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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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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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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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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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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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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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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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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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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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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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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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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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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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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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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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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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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不出计算依据】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且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的》;
(!二)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标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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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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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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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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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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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在黄:山市建筑《。市场给予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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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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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招,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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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和:黄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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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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