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    !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  》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  :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