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   —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 ,  》  《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 ?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 :    》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 《    — ,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   《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 》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