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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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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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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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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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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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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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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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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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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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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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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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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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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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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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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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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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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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