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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 :    】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   【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  :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 : : ?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 【。  : :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 ,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   《 , ,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