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 —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    !。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 :    】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    》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