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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    【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 :  :。 ,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 ?    —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 —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