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  》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    】。 ,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  》  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 :  ? , :。 :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 —   《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