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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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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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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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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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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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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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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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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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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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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受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依:法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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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负责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停止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负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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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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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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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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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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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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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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