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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  :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    【 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 , ,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 《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   —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时间为准 !    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3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