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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  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 》   ?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    》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   》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 ,  ?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时?。间为准 》 :    》 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3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