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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   》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 ,    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 ,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 ,  :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  :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时间为准【  【  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3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