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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    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 ,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时间为准 — :    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3,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