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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    》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 《   ? 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 , :。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 ,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时间为》准 【 ,。  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3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