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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金20%》以下:缴纳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拆迁!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 :。 ? 第?九条 ?闲,置土地时间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  :(一)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   (二)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的《。土地:。; —   (三)—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 , ,。 : ,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  ?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该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本条(三【),、(四)两》。项,。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 第十条 】。对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用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  第十【一条 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  第—。。十二条 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开,发进度滞后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  《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诉讼或仲裁并不【影响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开发】   —第十五条 因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  :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以后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者按《照征:。地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原土地使用【者,对其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分别—由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