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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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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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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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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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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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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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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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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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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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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年 !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订该》宗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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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金—20%以下缴—纳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施拆《迁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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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闲置—土地时间《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该项目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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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 (二)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等价的土】地;
【 ?(三)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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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该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本条(三)、(四!)两项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宗地处置后所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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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用!。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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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闲置!未满:2年土地使用者自愿!交回土地或申请协】商退:地的待?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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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受让(划拨)土】地面积过大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投《入资金导《致开发进《度滞后?的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减少土地供!。应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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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资质【被,依法注销而》不能继续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宗土地的—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延【期该:诉,讼或仲?裁并不影响》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开发 《
第—十五条 因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建设 !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以《。后其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者按照征—地,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原!土地:使用者?对其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分别由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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