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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 【。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章 开发】利用 《  :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水系确《需要改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动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正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采地下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严禁开采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 :    第—十三条 兴建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 《向湖:。泊、河流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地点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不得腐《蚀损坏水《工程设?施,。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六条 】对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实施取水许可【规定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  ?  第十七》条, 从: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从湖泊、河流、】渠道、市《管水库取《水,的市级以上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资料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 :    (二)【用,水超定额过多; 】  》  (三)公—共,事业用水量加—大; 【   (《四)国家特》殊需要? ?  :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除农业灌—溉,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计,量征收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全日: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费通知书15日内】交纳水资源费不【。按期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数额1‰【。滞纳金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上交财【政,、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    (二)维!护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有功的; 】    (三!)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水资源效益显【著的; 《 : ,  :  (《四)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水流?堵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 》  》  (二)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资源行为《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 《    — (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 》   (三—)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设置排污口》的    第!三十一?条 聚众扰乱水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