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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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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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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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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章 开发利用】
?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水系确需要》。改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动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正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采地下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严禁开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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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
—第十三条 兴—建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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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 向!湖泊:、河:流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地点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不得腐蚀损坏—水工程设施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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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实》施取水许可规—定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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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从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从湖泊—、河流、渠道—、市管?水库取水《的市级?以上: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资!料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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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水超定额过多—;
!。(三:)公共事业用水量】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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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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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除农业灌溉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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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计【量征收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全日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费通知书《15日?内交纳水资源—费不按期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数额—1‰滞纳金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上:交财政、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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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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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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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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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水资源!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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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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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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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水!流堵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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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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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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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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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资源行为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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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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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设置排《污,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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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聚众!扰乱水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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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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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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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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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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