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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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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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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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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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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 【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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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利用
!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水系确需要改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动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正—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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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采地下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严!禁开:采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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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兴建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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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 】向,。。湖泊、河流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地点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不得腐蚀【。损坏水?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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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对?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实》施取水?许,可规定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 第《十七条 从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从?湖泊、河流》、渠道、《市管水库取水的市】。级以上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资料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用水超定额过多;!
》 ?(三)公共事—业用:水量加大; —
? :。 (四)国家【。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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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除农业?灌溉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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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计量征收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全日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费通知】书15?日内交纳水》资源费不按期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数额1《‰滞纳金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上交:财政、?专款专用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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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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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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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水资源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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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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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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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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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水流堵》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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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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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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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资源行为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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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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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设置排污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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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聚:众扰:乱水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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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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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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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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