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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水系确需要改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动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正》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采地下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严禁开采 【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   》 第十三条 —兴建:。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 :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 向湖—泊,、河:。流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地点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不得腐蚀损坏水【工程设施《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六条》。 对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实【施取水许可规—定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 ,    第》十七条 《。从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从湖泊、河》流、渠道、》市管水库取水的市】级以上?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资料】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 ,   ?(二)用水超定额过!多; —    (三)【公共事业用水量加】大; 《。  《  (四)国家特】殊需要  【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除农业灌》溉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计量征收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全【日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费,通知书?15日内《交纳水资源费不按】期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数,额1:‰,滞纳金?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上交财政、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 , ,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    (!二)维护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有功的;! ,    【 (三)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水资源效益—。显著的; 》    (!四)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水流堵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 !   — (二)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资源行—为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   【 (?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 ! ,  : , (三《)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设置排污口的—。 ?   ? 第三十一》条 聚众扰乱水【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