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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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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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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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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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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各?项事业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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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利用
—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水系】确需要改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动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正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采地下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严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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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
【 第十三《。条, 兴建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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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 向湖泊!、河流排《污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地点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不得腐蚀损!坏水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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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对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实—施取水许可规—定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 第十》七条 从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从湖泊、河【流,。、渠:。道、市管水库取水的!市级以上《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已建取水工程未办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九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方—式,和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资!料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限?量使用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 (二)用水超定!。额过多;
!。。 (三》)公共事业用水量加!大;
! (四)《国家特殊需要— ,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口装《置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除农业】灌溉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计—量征收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全:日,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费通知《书15日内》交纳水资源费不按期!交,纳的每天加收—应交数额《1,‰滞纳金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上交财政、专款】专用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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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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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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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水资【源,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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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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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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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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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水流?堵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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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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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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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资!源行为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
!(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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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设置排?污,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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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聚众扰乱水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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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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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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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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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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