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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七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 , ,     【。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 ? ? 《 第九条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 — :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 (一)《超计划用水》5%~?30%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 —  》    (二)超计!划用水30%—~5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2倍交费; ! ,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 【    《。。。  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2‰的滞纳金 】   【   ?市节水办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计划】用水户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市节水办】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 《 ,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节水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 —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 】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 ,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养护和—维修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 , , 《第二十二《条 市节水办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 , , 【 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显著】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经市?节水办审核后—该单位可从》节约:水,费中按?10%-20%【提取节水奖》金 【     》。节水:奖,励与惩罚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一】)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 ,    】  (二)》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或】未按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限期又不安装的;!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一)【工程施工等临时【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按?规定:申报的; 【     【 (二)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   》  : (一)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   》   ?(二)工《程竣工后《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