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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 【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     】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 第九条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 !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一)超】计划用水5%—~3:0%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 : 《。     (二)】超计划用水30%】~,5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2【倍交费;《   】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 】。 , , ,   ?   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 ,。 ,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2‰:的滞:纳金 —      市节!水,办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计划《用水户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市节水办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 》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节水【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 : :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 ? : 》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 ,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 ,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养护和维修!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 :第二十二《条 市节水办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 : !。 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显】著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经市节水办【审,核后该单位可—从节约水费中—按,10%-20%【提取节水奖金 】。 , ,  ? , ,。  节水奖励—与惩:罚 :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     (一)】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 : ?     》 (二)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或,未按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限期又不安装—。的;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    (一)工】程施工?等临时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按规定申报—。的; 【 ,。     (二)】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     — (一)《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    《 (二)工程—竣工后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