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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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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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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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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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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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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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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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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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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
?。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
》第,九条: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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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一)超计划》用水5%~》30%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
【 : (二)超计】。划用水30%~【5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2倍交费】;
? 《。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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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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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
》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2‰的—滞纳:金
《 【 市节水办》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计划用水户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市?节,水办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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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节水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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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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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
【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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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养护和维修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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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 : 第二十二条 市!节水:办,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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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显著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经市:节,水办审核后该单位可!从节约水费中按10!%-20%》。提取节水奖金
! — :节水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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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 , ?(,一)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
》 (二】)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或未按【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限期又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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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 : , (:一)工?程施工等临时—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按规定?申报的;
】 (】二,)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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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 (一)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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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程竣工后《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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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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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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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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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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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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