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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 !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   》  :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 , : 第九【条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 , —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一)超计划用水【5%~30》%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 【  — ,   ?。(二)超计划用【水30%~5—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2倍《交费;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 :   【  : 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 : 》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 ?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2‰的滞】纳金 【。     》 市节水办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计划用水户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市节水办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 】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节水!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 :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 —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 ,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养护和维修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 第二》十二条 市节水【办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 第二》十三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 【 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显著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经市节水办审核后!该单位可《。从节约?水,费中:按10%《-,2,0%提取节水—奖金 — :   ? , ,节水奖?励,与惩罚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  》    (一)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 —     》。(二:。)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或未按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限期又不安装的;】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 ?    《 (:一)工程施工等临时!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按规定申报】的; 》 ,      (】二)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    》  (一)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 , : ,    (二)工程!竣工:。后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