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 ,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 ,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
: (?三)授权委托书【。。;
? ,。 (四)营业【执照;
— ,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五)违约责】任; ?
(六)【纠纷的处《理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杭州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