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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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
,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
: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 ?(三)授权委托【书;
— (四)营业—执照;
— ,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 (:七)土?地平:面图:; :。
(八—)主管?部门意见《;,
?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
? ,(六)纠《纷的处?理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 (《一)由杭州》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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