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