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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