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 ,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