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 ,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