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