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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