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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 ,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