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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 ,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