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