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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