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