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项目总承包完!。成情况及投资—结,余处理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