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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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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其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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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
!
(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
!
:。 ,(四)社会捐—助;
?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
: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横跨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水道
《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村组协?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乡、镇公路—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市【、县公?路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牌、安全警示【等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防护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5《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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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成本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产【权使用人共》同规划?。确定料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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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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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将村《道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有危及》可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二)超限运输;】
(三)【。挖,掘公路、堵塞边【沟、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 :。(四)搭建》棚屋、?设置维修场所占用】公路洗车、加水或】者,堆放: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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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减速带;》
,
(六)—移动、?拆除、毁坏》交通标?志或者设施;
【
(《七)占用公》路停放车辆》;
》(八)向路》面排水?、利用路面引水灌】溉、摆摊《设点、打谷晒场;】
(九)【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移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每天5!0元予以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可将其车辆拖—到指定点停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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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用公路、旅游—公,路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街道!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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