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
》 (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
: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其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
】
(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
】 (四)《社会捐助;》。
,
: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横跨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水道
《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村组协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乡、镇公路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市、县公路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牌?、安全警示等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防护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5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成【本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产权:使用人共同规划确】定料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将村道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有危及可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二,。)超限运输;
【
(三)挖掘】公路、堵《。塞边沟、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 :(四)搭建棚屋【、设置维《修场所占用公—路,洗车:、加水或《者堆放建筑》材料;
【(五)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减速带;
(!六)移动、》。拆除、毁坏交—通标志或者设施【;
? :(七:)占用公《路停放车辆;—
? (八)向》路面排水《、利用路面》引水灌溉、摆摊【设,点、打谷《晒场;
— (:九)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移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每?天50元予》。以,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可!将其车?辆拖到?指定点停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用公》路、旅游《公,路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街道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