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
—。(,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其资金来源
【。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
,。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
】(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
:
(四)—社会捐助;》
,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横跨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水道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村组协—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乡、镇公路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市、县公路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牌!、安全警示等—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防护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5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成本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产权使用人共!同规划确定料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 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将村道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有危及可】。。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
(《二)超?。限运输;
【 (三?)挖掘公路、堵塞边!沟、: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
, , (四)搭建棚屋、!设置维修场所占【用公路洗《。车、加水或者堆【放建筑?材料:;
》(,。五):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减速带;
!
(六)—移动、拆除、毁坏交!通标志或者设施【;
(七【)占用公路停放车】辆;
—(八)向路面—排水、利用路面引水!灌溉、摆摊设点、打!谷晒场;
】(九)?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移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每天50—。元予以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可?将其车辆拖到指定】点停: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专用公路、【旅,游公路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街道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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