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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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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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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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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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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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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 ,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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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其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
【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
(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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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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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 ,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横跨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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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水道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村组协【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乡,、镇:。公路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市、县公路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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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牌、安全!警示等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防护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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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5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成本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产权使》用人共同规划确定】料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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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 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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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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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将村】道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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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不,得,危及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有危及可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二)!。超限运输《;
(三【)挖掘公《路、堵塞边》沟、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四)!搭建棚屋《、设:置维修场所占—用公路洗车、加水或!者堆放?建筑材料;
!(,五)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减速带;
】 ,(六)移动、拆除、!毁坏交通标志或者】设施:。;
(—七)占用《公路停放《车,。辆;
(八】)向路?面排:。水、利用路面引水】灌溉、摆摊设点、打!谷晒场;《
(九)【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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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移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破坏》、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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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每天50元】予以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可将其车辆拖!到指定点《停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栽立】电杆、埋设》管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行道!树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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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四条 专用》公,路、旅游公路—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街道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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