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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 ?  :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 号)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  2?012年4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议—   《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   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水务《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湖【泊、河道、铁路、民!用机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八条 》 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需改】变的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性质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三)商业用地—不,。低于:25%;《   (四)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不?低于4?0%;   (】。五):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30% —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与树木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   第》十,三条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绿化宽度各—为30100米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设1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 】第三章 建 【 设  》 ,第十四条《 , 城镇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城镇绿化》建设、管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可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20%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的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第十六!条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的树种胸径!不,小于10厘米 】  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要求【   第十七条】 ,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   第十八【。条 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产业以满—足城镇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   进入!本市的外地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 】  第二十一—条 :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绿化审【。批指标审批》建设:工程规划 》  : ,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  《 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异地补—绿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单—位无法进行》异地补绿的》应当:。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  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公园:绿地建设的绿化质】量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绿化质量】监,督,和检查 《  : 第二十四》条 城镇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可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建—设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四章 管 ! ,理,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程序报批并交纳!临时占用费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 《  : 中心?城区范围内宽度30!米以上道路绿化【、已公布保护绿地】的临时占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宽度3】0米以下道路—绿化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临时:占,用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地占用审批】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砍伐!或者移栽树木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绿化环?境,咨询评估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当就地保护!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第三十一】条 : 园林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当: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 因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处理措?施,并于3日《内到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与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 禁止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需要—移植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枯死、病枝】需要砍?伐、修剪的古树名】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二)行】驶、停放车辆; 】 ,  (三《) 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 》。。   (《四)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 (五)倾倒垃圾】污物、?化学物?品,及残:渣;   —。(六)取土、挖沙、!采石; 》。  (?七,)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   (】八)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遭受《地震、冰雪、雷电】等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镇: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预测预防工作】因城镇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 【  第三十六条 】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体系城镇【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和道路绿化中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绿化指标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临时—占,用费:处以补交临时占用费!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2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评估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防护绿地指【城镇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附属绿地》指城镇?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的其它各】类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 ,  生产绿地指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其,他绿地指对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 ,。古树:名木古树《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古树?名木后续资源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