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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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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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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4?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议
—。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
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水务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湖泊】、河道、铁路—、民用机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 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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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 ? 划
第【九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需改变《的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办理
》 ,第十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性质《
? ,第十一条 》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 ,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三)商《业用地不低于—2,5%;
《。
(四)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不低于】。4,0%;
(五!),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30%
— ,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与树:木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
—第十三条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绿化宽度》各为30《100米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设1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城镇绿化建—设、:管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可】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20%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的,要求: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第十六条 !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的:树种胸?。径不小?于10厘米》
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要求
】。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
第十【八条 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产业以满【。足城镇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年检
! :进入本市的外地【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
】 第二十一条 【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绿?化审批指标》审批建设工》程规:划
《 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二条 【 因客?观条件限制》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
! 其他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异地补绿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无法进行》异地补绿的应当【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 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公园绿地【建设的绿化质量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绿化质》量监督和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城镇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第二十五条 】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可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建,设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
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四章 《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 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程序》报批并交纳临时占】用费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
— 中心城《区范:围内宽度《30米以上》。道路绿化、已公【布保护绿地的临时】占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宽度30米!以下道路绿化—。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临时占用!。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地占用《审批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城镇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砍—伐或者移《栽树木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绿化环境】咨询:评估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当就地保护—
?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当【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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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处理措施并【于3日?内到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与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禁止!。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需要移植—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枯死、病枝需要】砍伐、修剪》的古树名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 (二)行驶、停】放车辆;《
? (三) 》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
(四!)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五:)倾倒?垃圾污物、化—学物品及《残渣;
【(六)取土、挖沙】、采:石;
(【七)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
《 (八)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遭:受地震、冰雪、雷】电等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第《三十:五条 ?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镇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预测预防—工作因城镇绿化引】入本市的《植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体系城镇》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和道?路绿化中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绿化指标】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临时】占用费?处以补交《。临时占用《费,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2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评估?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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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防护绿地【指城镇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附属绿地指!城镇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的其:。它各类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
生产绿地【指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其】。他绿地指对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 古树名木古树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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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后续资源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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