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
【。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 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
》(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 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
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 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 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管理
? 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 (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
? (五)加强【动物管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 (二)游—客守则、《。须知;
》。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 (七)符合—。安全规范
— ,第十七条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
: 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
(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
《(四)捕鱼、捕鸟】、狩猎;
》 (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
— (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
(七)新建】墓,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
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 (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
(—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