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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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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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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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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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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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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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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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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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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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