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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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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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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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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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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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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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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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