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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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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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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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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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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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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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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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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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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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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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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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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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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