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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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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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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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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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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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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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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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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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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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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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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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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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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 ,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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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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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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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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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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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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