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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  :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