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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