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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