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
,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接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