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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 ,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  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地热、》矿泉:水还应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  【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可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 设立和开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进行汇交 》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 第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施工修》筑尾矿场、拦渣坝等!工程设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区编制 【  第二十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 —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  【 第:二,。十六:条,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和!利用 ?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 《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地质【。环境:的日常观《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公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 ,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