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 ,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 :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 ,开发地?热、矿?泉水还应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 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可《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设】。立,和开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进行:汇交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施工修筑—。尾,矿场、拦《渣坝等?。工程设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 第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区【编制
》第二十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
】。 ,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
, ,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二—。十六条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地质环!。境的日常观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 第?。二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公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七》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