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 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 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地!。热、矿泉水还—应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可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设【立和开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报批
《。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进】。行汇:。交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 第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施工修》筑尾矿场、拦—渣坝等工程设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 ,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区编?制
第二十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 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二】十六条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地质环境!的日常观《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 第二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公!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