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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 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