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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 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