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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 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