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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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设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