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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设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