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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