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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 设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