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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 ,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设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 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