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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