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