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