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