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