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