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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