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 ,。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