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