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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