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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 ,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