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