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 第八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
》 (: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 (二?),从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集》镇和市、地》。、,州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