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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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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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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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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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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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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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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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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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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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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 ,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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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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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 ,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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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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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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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9《9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