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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 ,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  :。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八章 》附 :则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997年10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