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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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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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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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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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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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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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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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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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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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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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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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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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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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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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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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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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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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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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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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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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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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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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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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