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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