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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 , ,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