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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 ,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 ,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99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