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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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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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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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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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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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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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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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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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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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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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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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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 ,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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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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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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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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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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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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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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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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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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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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