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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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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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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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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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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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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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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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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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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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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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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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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99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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