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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 ,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 ,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