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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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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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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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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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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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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 ,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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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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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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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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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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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 ,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 ,。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 ,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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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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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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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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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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