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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监?察组织具体执行【本条例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的建设、使】用实施监察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参加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 第七条 大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技》。术要求、运行规律和!相互关系确定—。经济合理的管—。线布局方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先建《地下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的步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   第!十二:条 除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养护?管理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行车方便 【   第十三—条 市区内各条道】路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路标《应当定期油饰标杆应!当与地面垂直统一】式样路标《应当用标准中—英,文书写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 (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下架设》(埋设)管线凡需】利用城市道路架设】(埋设?。),。管线的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时必须》经,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改动或扩大】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准确的】竣工工程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否?则施工单位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因管线位置》不明造成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整,理归档资料并在审】批挖:掘道路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挖《掘后造?成管线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以及有关的》。技术要?求文明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其他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 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及相》关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验收   】挖掘路面的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满若所【修复的路面符合质量!。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挖掘单位和!个人: ,。  : 第二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在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凡因管《线器材质量原因在道!路建成后经》常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第二十》七条 被《挖掘的道《路,沟槽:回填时施工单位【应当分层夯实—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不?能达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路面修补必须采【用与原路面种类和】标,号都相?同的材料标高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 ,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地》道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的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设】施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超重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货主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 ,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施工》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维护城市防洪—设施完好《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讯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专用》道路、小区等地【方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但必须?遵守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开发:。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故意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