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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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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