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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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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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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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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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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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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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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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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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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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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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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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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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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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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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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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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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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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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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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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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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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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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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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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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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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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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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