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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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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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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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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监督:)
—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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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业主)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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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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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选址)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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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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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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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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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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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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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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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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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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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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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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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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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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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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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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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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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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