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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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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监督)
— :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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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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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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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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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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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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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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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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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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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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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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