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  :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