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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