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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七月三日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