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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