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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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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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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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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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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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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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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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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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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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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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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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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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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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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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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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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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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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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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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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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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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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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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