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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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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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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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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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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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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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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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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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监督)
【 ?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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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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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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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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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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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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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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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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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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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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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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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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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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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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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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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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