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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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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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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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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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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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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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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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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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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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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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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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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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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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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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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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