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