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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管理机构)!    【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 第五条 》(社会监督) 】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 ?。 第六条》 (:项目业主)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 ? 第八条 (!实施:方案审议) !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 第】九条 (《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 第十?。条 (规划》方案设计《。)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审】。议)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 《 , 第十三条 (【用地许?。可)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项目报建方式—。)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   《。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 ?。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 ?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 《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 第二十一》条 (报建收费) !    —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