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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 第?四条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 第六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七!条 :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第九条 【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条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五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