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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第六条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 ,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 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 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六条》、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