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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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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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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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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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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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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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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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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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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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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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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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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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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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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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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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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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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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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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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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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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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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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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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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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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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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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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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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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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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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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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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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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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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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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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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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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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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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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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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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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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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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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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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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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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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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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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