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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 第六条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第—。七条 ?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 第九条 】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 : 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第十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 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