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 , 第六《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条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第十一条 】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 第《十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 第?七条、 第八!条、 》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 :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