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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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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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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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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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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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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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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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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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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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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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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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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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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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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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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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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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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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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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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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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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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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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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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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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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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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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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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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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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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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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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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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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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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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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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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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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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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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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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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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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 : 第六?条、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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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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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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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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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 【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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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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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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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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