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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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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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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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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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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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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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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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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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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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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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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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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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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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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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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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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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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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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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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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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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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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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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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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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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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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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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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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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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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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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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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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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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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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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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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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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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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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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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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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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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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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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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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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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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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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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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