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第六条 —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八条 】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