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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 第六条 】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 第九》条, :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 》 第十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