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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第六条!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 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 ? , 第九《条 ?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条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五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 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 第十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 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