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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 —第,六条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条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第十一条 【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 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 《 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六条、 【 , 第七条》、 《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