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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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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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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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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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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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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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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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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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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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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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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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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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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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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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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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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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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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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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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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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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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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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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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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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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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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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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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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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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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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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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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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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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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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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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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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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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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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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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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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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 第七条》。。、, 第八条、】 ?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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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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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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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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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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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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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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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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