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第!六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条 】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第十三条 】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