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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5号【 题注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 — , 第—六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第《七条 ?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 —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条, ,。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 】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 — 第十一条 !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   !。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 : 【 第十三条 !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 《 《   《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 , :。 : ,。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  《。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 【。 :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 【。  :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 : : 《 第二十—。三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 》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