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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环境?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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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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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 ,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 (六》)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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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 (八)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驻军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城《建,、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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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监测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按: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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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浓!度控:制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 在工业《比较集?中和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内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 !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投资规模和污染程】度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纳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
】 代?行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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