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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 ,   (三)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     (六)】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对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    (》八)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驻军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城建、《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监测《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按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浓度控制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在工!业比较集《中和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内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第:。十六条 —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投资规模和污—染程度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纳》。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第十八条 —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  》   代行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