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   (三)—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   (六》)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七)对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    (八)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驻军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城建、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监测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按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 ?。 ,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 本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浓度控制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  在工《业比较集中》和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内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投资规模—和污染程度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纳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     代行!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