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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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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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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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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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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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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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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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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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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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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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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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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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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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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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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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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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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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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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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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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非人工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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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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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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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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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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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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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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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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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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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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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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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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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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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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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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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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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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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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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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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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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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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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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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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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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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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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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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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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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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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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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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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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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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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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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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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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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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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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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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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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