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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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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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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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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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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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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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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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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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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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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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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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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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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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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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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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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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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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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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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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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人,。工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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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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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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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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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 ,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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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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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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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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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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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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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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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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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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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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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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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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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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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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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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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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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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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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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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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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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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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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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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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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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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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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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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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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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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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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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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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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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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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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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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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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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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