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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 第五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 《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 :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 第九条》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 《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三)!非人工林地; 】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 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第十四条 ! ,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 第十五条 —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十六条 !。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 第十!八条 ?。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 :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第二十条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 第二】十二条 《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 《 :第二十三《条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 第?二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 : ,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 第二十九条 【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三十五条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