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 ,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 》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 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 —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第九条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一条 《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 , (三)非》人工林?地;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 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第十五条 !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 :。 ?。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第二十条 】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 第二十一条 【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 ,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 第—二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 , 第二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第二十】八条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 , 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三十五条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