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 》。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第七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第九条 【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   ?(三:。)非人工林地;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 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十!条,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 , 第十八条 【。。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 : 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五条 】 :。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第二【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 第二十《八条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