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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 : 第四条 !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第【五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第六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 第》七,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 】 第八条 【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第九条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     !(三)非人》工林地; 【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十:条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 , , , 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 ?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 ? 第二十《条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 : 第二》十一条 《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 ?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 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第二十九条 —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