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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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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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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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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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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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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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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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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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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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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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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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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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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
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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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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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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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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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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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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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人工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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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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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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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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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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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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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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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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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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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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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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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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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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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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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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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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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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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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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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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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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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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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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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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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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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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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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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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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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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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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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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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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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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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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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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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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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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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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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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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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