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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 】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第?六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第七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第九《条 :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 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 , ? ? , ,  (三)非人【工,林地; 《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第十四条 【。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第二十?条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 : ,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 第二十五—条 ?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 第二十【九条 ?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 第三十条 !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