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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 , :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第四条 —。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第五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 第七?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第八【条 ?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 ? 第九】。条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一条 《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三】)非人工林》地;: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 第十四条 】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 , 》 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 ?第二十条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 , 第《二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第二十八【。条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