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 : ?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 【。 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第七!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 第八条 —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 : 第九【。条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第十二?条 :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 ?    《 (三)非人工林地!;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 【。。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 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 第十九条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 》 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 第二十二条 】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 , 第二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 第》二十八条 》 ,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第》三十一条 【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 ,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