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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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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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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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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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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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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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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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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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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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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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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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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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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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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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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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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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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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人工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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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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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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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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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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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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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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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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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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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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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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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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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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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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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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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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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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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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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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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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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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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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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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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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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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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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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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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条 》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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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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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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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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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 ?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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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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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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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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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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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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