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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 ? 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 — 《 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 ?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 第四条 !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  《。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 第五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 , 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 ,。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 , 《。 《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 第九条!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 —。 , 《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 》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   【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 ,  ?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   【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  !   (三)非【人工:林地; 】 《 ?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 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 ?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五条、 —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第十《六条 ?。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 ? , 》 第十七《条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 ? 第十】九条 ?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 ?。 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 — 《。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 — 《 , 第二十三条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 《 :    《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第】二十:五条 ?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  !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 —   —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  ?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 ? 【 ,   ?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 ? 第二《十八条?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 , —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 》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 , 第三十一】。条 ?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 第三十二条 【。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 : —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