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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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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19》95年?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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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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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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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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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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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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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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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 【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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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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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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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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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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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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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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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 ,。 第二十七条— ? ?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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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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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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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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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非人工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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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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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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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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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 :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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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 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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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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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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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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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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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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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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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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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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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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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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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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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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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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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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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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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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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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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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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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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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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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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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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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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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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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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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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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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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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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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 《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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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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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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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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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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