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1995【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 ?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 ,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 《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 》 ,  ? ,。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 : ?  【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 , ,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 , : : 第七条 【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 ?   《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   !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 ? ,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  《 ,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当执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 《。 , , 《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市区河道水面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 》。 , ? 第九条 ! ,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一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二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及时清扫《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三条 !市区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五条 【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清》扫干净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扫限期?修复和疏《浚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八—条 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  !   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九条 —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含立?交桥)?。、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施》工前:和竣工后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对这些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工作! , ! : 第二十条 !。 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 , ,。 【 第二十一条 !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市区?。。的垃圾源 》 ! 第二十》二条 》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旁、广场【、重:。点地段应当设—置果皮箱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自管理部门!加强维护《和管理并保持完好清!洁 《 【 , ?第二十三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四—条 按照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当缴—清洁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 :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 , 》 ,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 】 —   —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在场 【。 】     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