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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1995—。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 第三】。条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 , ?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 》 ,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 :  :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 】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  !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 : ,。 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  】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 《 《    》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 ? :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 】    《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当】执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 , ?  》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市区【河道水面《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 — ? 第》九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 》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一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二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及时:清扫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三条 !。 市区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 】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四条 !。 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六条 【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清扫干净—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 —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扫:限期修复和》疏浚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八条: , : 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 : ,。     【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含立交桥)、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施工前和竣工【后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对!这些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工作》 】 ? 第《二,十条 《 , 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 》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市区的垃圾【源, —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旁、广场《、重:点地段应当设置果皮!箱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自管理部门—加强:维护和管理》并保:持完好清《洁 【 】第二:十三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 】 《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按照 !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当缴清洁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 》 : ,  :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 【 —  》。  :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在场 】  【   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