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六编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章  城市道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

第二百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流向,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

旧城道路改造,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