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
第六十八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
第六十九条 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